(2015)浦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漳浦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欲与被告林某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郑枝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