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刑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梅飞、商云燕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云燕,陈梅飞,胡杭锋,骆泽洋,牟锡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0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云燕,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梅飞,农民。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杭锋,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骆泽洋,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牟锡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梅飞、商云燕、胡杭锋、骆泽洋、牟锡海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绍嵊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梅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商云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胡杭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骆泽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牟锡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商云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云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商云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云燕撤回上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