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孔某、黄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黄某,聂某,黎某甲,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绰号“老嗨”,男,公民身份号码×××521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封开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运鸿,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纳勇”,男,公民身份号码×××523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封开县。因赌博于2015年4月8日因被留置,同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聂某,绰号“蚁豆”,男,公民身份号码×××52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封开县。因赌博于2015年4月8日因被留置,同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于2015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黎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2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封开县。因赌博于2015年4月8日因被留置,同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于2015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谢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62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农。住封开县。因赌博于2015年4月8日因被留置,同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于2015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孔某、聂某、黎某甲、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孔某经商议,决定以当地俗称“翻摊”的赌博方式在封开县平凤镇开设赌场,并准备了“格木核”(一种植物种子)、竹棍等作为赌具。2015年3月15日至4月8日期间,二被告人将赌场先开设在封开县平凤镇平岗街被告人黄某麻将档内,后来搬到封开县平凤镇平岗三鸟市场内进行,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十几人至数十人不等。该赌场以固定的庄家跟买家赌“格木核”数目的形式进行赌博,如庄家赢就收取参赌人员下注的全部本金,如庄家输就按参赌人员下注金额的9成赔付,庄家从中牟利。赌场经营期间,二被告人以1000元一股作为庄家赌博本金的形式吸纳被告人聂某、黎某甲、谢某和“西门庆”、“老捞”、“大炳”、“黑鬼”、“大师”(上述人员在逃)等人入股加盟成为该赌场股东。被告人黄某负责记录赌场每天的股东名单、出资情况及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赌场利润,安排“黄鳝”(在逃)等人为赌场看风把守,有时还参与“抓摊”(即随机抓一把‘格木核’,然后用竹棍以4粒一拨的方法,摊数出该把‘格木核’最后余数来确定赌局的输赢)和收赔赌注。被告人孔某负责“抓摊”。被告人聂某参与收赔赌注。被告人黎某甲参与赌场台、凳的搬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黎灼垣、唐某、叶某、潘某甲、纪某甲、刘某、陈某、梁某、黎某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孔某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聂某、黎某甲、谢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参股并从中获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聂某、黎某甲、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四、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五、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上诉人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孔某在黄某的怂恿下参与开设赌场,并接受黄某的指挥开展工作,该赌场的场地及工具都是黄某提供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所得收益比黄某少。综上,上诉人孔某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予以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聂某、黎某甲、谢某、上诉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孔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孔某与黄某合谋开设赌场并商定赌场规则、提出将赌场开至三鸟市场并提供赌场内部分赌具、在赌场负责分摊格木核并管理赌资、同意他人入股赌场等事实,不仅有同案犯黄某、聂某、黎某甲、谢某的供述,还有证人黎灼垣、潘某乙、纪某乙、刘某、陈某、唐某、梁某、黎某乙予以证明,上述同案犯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与孔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孔某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是主犯,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各量刑情节,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孔某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聂某、黎某甲、谢某、上诉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孔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6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