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业前、张超等与赵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前,张超,张兰,杨伍昌,赵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张业前。原告:张超。原告:张兰。原告:杨伍昌。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月,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亮,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341120111052026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4栋2单元901-904室。法定代表人:陆斌,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前、张超、张兰、杨伍昌诉被告赵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业前、张超、张兰、杨伍昌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前、张超、张兰、杨伍昌撤回起诉。诉讼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告张业前、张超、张兰、杨伍昌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