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行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易和云与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和云,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和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易和云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娄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易和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易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