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九陵与代小和、樊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九陵,代小和,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0号申请人黄九陵。被申请人代小和。被申请人樊莉。申请人黄九陵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代小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6-28号金涛六合花园D栋1单元5层5号房屋。申请人黄九陵的担保人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九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代小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6-28号金涛六合花园D栋1单元5层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