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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戚某与厉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厉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戚某,女。被告:厉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