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福林与袁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林,袁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李福林。被告袁爱平。原告李福林诉被告袁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克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