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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小苏、马军骏等与东阳市石笋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苏,马军骏,马庆梅,东阳市石笋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马小苏。原告:马军骏。原告:马庆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东阳市石笋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新。委托代理人:马如飞。委托代理人:赵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苏、马军骏、马庆梅与被告东阳市石笋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苏、马军骏、马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马小苏、马军骏、马庆梅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