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亚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汪亚康。被执行人周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保军于2015年8月1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但被执行人周保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汪亚康与被执行人周保军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保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社区三组的一栋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汪亚康所有,清偿本案债务。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保军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社区3组的一栋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255**号)以价值人民币3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汪亚康清偿本案全部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至财产承受人汪亚康所有。申请执行人汪亚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