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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春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8号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499-7。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亮,男,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春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