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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德煜、高曙光=孙伟、李洪仁、隋明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德煜,高曙光,孙伟,李洪仁,隋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董长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德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曙光,女,满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洪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隋明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冻结,暂时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00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忠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