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康爱华,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凤兰申请执行康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瑞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