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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某非法制造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其位于本区珠XX轩小区E度时光小区某租住房内非法制造发票被民警捉获。民警从上述房内查获已制作完成了的普通发票118份(票面金额共计9419795.5元)及空白普通发票927份和制造发票用的印章710枚、佳能牌2780型打印机1台、EOSON牌针孔打印机1台、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7部、名片等。民警对上述查获的已制作完成了的普通发票及空白普通发票和制造发票用的印章、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手机、名片等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普通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上述制作完成的普通发票是扣押的EOSON牌针孔打印机所打印形成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安某某的证词,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鉴定文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功能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941979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印章、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名片及已制作完成的普通发票和空白普通发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