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维与程某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维,程某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某维,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某霞,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维诉被告程某霞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维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维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