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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9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豫筠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豫筠,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蒋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91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豫筠,女,1972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庆蕊,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彩虹桥西侧路北。法定代表人:贾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爱民,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微,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豫筠与被申请人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蒋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密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0日,杨豫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豫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