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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91553-6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06159216),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吉田路8号。被执行人黄玲(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07119525,系阳敏之妻),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阳海余(身份证号码430281195411059237),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吉田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敏、黄玲、阳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敏、黄玲、阳海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