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字(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中心申领了×××号信用卡后开始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刘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0247.03元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2534.1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案发后,刘某某偿还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还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返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滨生人民陪审员 姜 姗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打25份书 记 员 吴艳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