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兴树与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树,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李兴树。委托代理人:汤云。委托代理人:孙东兴。被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东。委托代理人:董益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树与被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树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