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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兴政与唐山天明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政,唐山天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郭兴政,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立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天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郭顺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政与被告唐山天明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兴政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