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玉花与徐中旺、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花,徐中旺,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64号申请人:杨玉花,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徐中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中旺驾驶的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Q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从金光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中旺驾驶的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Q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从金光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