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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同花与王学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花,王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同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勤,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勤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勤之妻王成美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00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勤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四、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勤之妻王成美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