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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执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保字第3-2号申请人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桂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210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东路支行人民币121000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人民币1210000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钟山支行人民币12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治鹏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峻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