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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许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告周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拒付。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归还其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请求,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6月19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周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其1.5万元的事实。依据上述认证结果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2013年6月19日,被告周某某在原告张某某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周某某为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对于公民之间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1.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其借款1.5万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起诉之日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原告张某某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履行之日。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