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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小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宪平、刘宪连诉被告吴宪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宪平,刘宪连,吴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005号原告吴宪平,男,汉族,住址宁陵县。原告刘宪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宪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平、刘宪连诉被告吴宪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平、刘宪连撤回对被告吴宪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聪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