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小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宪平、刘宪连诉被告吴宪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宪平,刘宪连,吴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005号原告吴宪平,男,汉族,住址宁陵县。原告刘宪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宪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平、刘宪连诉被告吴宪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平、刘宪连撤回对被告吴宪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聪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