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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岳东梅诉翟秀举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东梅,翟秀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岳东梅,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秀举,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岳东梅诉被告翟秀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东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岳东梅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