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金国、黄永刚、黄才先、黄程方与胡兆猛、胡兆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国,黄永刚,黄才先,黄程方,胡兆猛,胡兆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黄金国,男。原告黄永刚,男。原告黄才先,男。原告黄程方,男。被告胡兆猛,男。被告胡兆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国、黄永刚、黄才先、黄程方诉被告胡兆猛、胡兆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国、黄永刚、黄才先、黄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黄金国、黄永刚、黄才先、黄程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