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杨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被执行人杨保林。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619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保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