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汤绍清与肖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绍清,肖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汤绍清,男,195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肖建成,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汤绍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湘麻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绍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建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被执行人肖建成一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肖建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绍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建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湘麻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肖建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汤绍清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建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汤绍清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审 判 员 贺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