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52号原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乙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案外人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栋(房产证号为保康县城关字第S201106**号)的房屋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某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二、将案外人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栋(房产证号为保康县城关字第S20110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