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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龙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林。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被告彭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原告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