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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江市人民政府与朱安有房屋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人民政府,朱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9号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临江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勇,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廷春,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被申请人:朱安有,男,汉族,已去世。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江市人民政府临政房征补(2014)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因被申请人朱安有已去世,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袁秋林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