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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峥,公司员工。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27353143、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4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4日、申请人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合肥欧源塑胶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900元,由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 蕾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