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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义乌市太阳花手袋厂,浙江国隆百货有限公司,吴华斌,金春仙,吴刚强,万承岗,朱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楼文新,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吴华斌。被执行人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婺源县。法定代表人吴华斌。被执行人义乌市太阳花手袋厂,住所地:义乌市。厂长万承岗。被执行人浙江国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小玲。被执行人吴华斌。被执行人金春仙。被执行人吴刚强。被执行人万承岗。被执行人朱小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35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华斌、金春仙共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华斌、金春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中路155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84**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84**号)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华斌、金春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90**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90**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4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义乌市太阳花手袋厂、浙江国隆百货有限公司、吴华斌、金春仙、吴刚强、万承岗、朱小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华斌、金春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中路155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84**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84**号)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华斌、金春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90**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90**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