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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骆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骆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长何敏审判员田学志人民陪审员胡爱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甘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