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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袁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43269-5。法定代表人秦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国庆,男,生于1968年9月30日,汉族,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姚永红,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七星广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能代理审判员  杨丽玲人民陪审员  许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