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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鄂尔多斯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鸿颜。委托代理人王韬,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鑫,系公司职员。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燕,系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鑫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祥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2009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美心门产品销售合同》,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每次都是在被告住所地给付货款,所以该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回民区,应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供方)、被告(需方)签订的《美心门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罕台庙移民工程、工程地点在东胜区罕台庙,关于交货时间及地点约定:“供方收到定金后,接需方通知二十天后陆续进场……本合同产品由供方负责安装”。由此可推定,被告所购门产品的交付地点为东胜区罕台庙,原告安装的地点亦为东胜区罕台庙,故本案中合同的履行地点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主张��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