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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威执一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威海市孙家疃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威海市孙家疃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威执一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被执行人威海市孙家疃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威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孙家疃建筑工程公司所有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威国用(2001)字第3**号,面积为5911.5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王瑞波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