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立孝、王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立孝,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涛,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凯,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立忠,农民。上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因诉射阳县临海镇八大家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射耦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均是临海镇八大家居委会六组居民,土地一轮承包时集体通过的分配方案是平均每个人口一亩承包地,剩余土地和少数不要农户的地都作为集体机动地,并按其方案进行了土地丈量分配,记账登册。土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违背国家二轮延包政策,不按法定程序进行二轮延包,没有召开全组村民大会,暗箱操作,单方擅自删除起诉人的土地账册,收回承包地,剥夺、侵犯了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擅自将集体机动地全部违规发包,造成现有土地分配严重不公平、不合法。2011年,八大家居委会又未召开居民大会讨论,就将六组百亩粮地违法出卖,同时不按政策规定分配征用费,有些农户的所得征用费远远超过平均每人每亩,特别是村组干部亲友,更加激化了六组土地矛盾。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单方擅自删除变动土地账册,收回承包地和违法发包承包地的民事责任;恢复我组土地原来状况,并依法定程序完善二轮延包手续。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案起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向本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裁定对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射阳法院裁定我们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于规定不符。被上诉人八大家居委会不依职权依法主动履行职责,反而违法暗箱操作,单方擅自删除更改土地账册,违规违法乱发包土地,请求上级法院审查后重新作出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起诉射阳县临海镇八大家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韩立孝、王涛、周凯、韩立忠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事项: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单方擅自删除变动土地账册,收回承包地和违法发包承包地的民事责任;恢复我组土地原来状况,依法定程序完善二轮延包手续。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