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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旺土与李育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邹旺土,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育新,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邹旺土与被告李育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李育新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旺土撤回对被告李育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元,由原告邹旺土负担。审判员李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