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爱平与朱长林、何江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平,朱长林,何江萍,谭霖,张争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平,居民。被执行人朱长林,居民。被执行人何江萍(又名何红萍),居民。被执行人谭霖,居民。被执行人张争鸣,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长林、何江萍、谭霖、张争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长林、何江萍、谭霖、张争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江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江萍在银行账号6217002950104787666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何江萍在银行账号6217002950104787666的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