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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1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5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33年4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某某,女,1942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1,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张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云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锦在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街分社有存款。本院依职权对该款项进行扣划,现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云执字第1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