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兴虎诉李美刚健康权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虎,李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王兴虎,男,生于1967年8月12日。被告:李美刚,男,生于1984年2月7日。委托代理人:陈宗儒,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虎诉被告李美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依法减半收取138元,由王兴虎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