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凯虹与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高凯虹,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167号6层。法定代表人赵红霞。原告高凯虹诉被告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巨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凯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巨亿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凯虹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工资为每月80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2、3、4三个月的工资22081.4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都承诺等几天,结果一拖再拖,不予支付。2015年6月2日,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素鸿向我负责的组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现逾期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2月至4月的工资22081.40元。被告“百巨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高凯虹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2、3、4三个月工资22081.4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素鸿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百巨亿公司销售部高凯组员工工资人民币57744.8元,支付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欠款单位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人赵素鸿”。欠款单位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原告高凯虹工资2000元。尚欠原告高凯虹工资20081.40元。另查明,“百巨亿公司”投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注册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167号6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素鸿持该公司营业执照等在广汉市雒城镇“汉东豪庭小区”开发和出售。以上事实,有欠条、“百巨亿公司”发放离职员工高凯虹2015年2-4月份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22081.40元,之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尚欠20081.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向被告付出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百巨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凯虹支付劳动报酬20081.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