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明辉与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辉,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辉。被执行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夏福泉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明辉申请执行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德仲裁字第17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明辉申请执行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德仲裁字第17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