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田安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安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30号罪犯田安秀,现于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安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田安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安秀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安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安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