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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进利与徐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利,徐玉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038号原告:徐进利,男。被告:徐玉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利与被告徐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进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