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进利与徐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利,徐玉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038号原告:徐进利,男。被告:徐玉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利与被告徐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进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