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开启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开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开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剑锋。上诉人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此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属金东区辖区。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