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瑞法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学芹、王宝湖申请杨双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瑞法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何学芹。申请执行人王宝湖。被执行人杨双孝。关于何学芹、王宝湖(系母子关系)和杨双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学芹、王宝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一初字第80号及(2013)德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双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赔偿款83748.7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查封的杨双孝名下的云N158**东风牌EQ3070FD3G中型自卸货车经过两次拍卖后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将该辆车以5.94万元的保留价作以物抵债处理,抵消相应的债务,申请人同意以5.94万元的保留价抵消被执行人相应的债务。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杨双孝名下的云N158**东风牌EQ3070FD3G中型自卸货车予以解除查封。二、将杨双孝名下的云N158**东风牌EQ3070FD3G中型自卸货车作价5.94万元抵偿给申请人冲抵相应债务,申请人王宝湖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过户。三、终结(2013)瑞法执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董诗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排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