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康凤翔诉马录、姜艳、马琪、强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康凤祥,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8日,佳县佳芦镇西拐角15号。被申请人马录,男,出生于1963年4月24日,佳县佳芦镇环城西路3号。被申请人姜艳,女,出生于1961年7月21日,佳县佳芦镇环城西路3号。被申请人马骐,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9日,佳县佳芦镇环城西路38号。被申请人强生业,女,出生于1968年8月4日,佳县佳芦镇环城西路38号。申请人康凤祥与被申请人马录、姜艳、马骐、强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录、姜艳、马骐、强生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姜艳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艳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26-05050046018xxxx26-05050046018xxxx26-05050046020xxxx622848294117164xxxx账户,该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羽